民事诉讼中诉讼担当与诉讼承担的区别(最好能逐条列出,详细明确些)

2022-04-19 社会 583阅读

一、定义不同

1、诉讼担当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当事人的资格,就该涉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2、诉讼承担,又称当事人诉讼承担,指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了法定事由,一方当事人将其诉讼权利转移给案外人,由该案外人续行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

二、分类不同

1、法定诉讼担当人又可分为两类:一是对他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或者财产拥有管理权或处分权,如代位债权人、遗产管理人;二是对他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或者财产不拥有管理权或处分权。

2、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由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承担诉讼,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主体承担诉讼,诉讼中当事人转移其实体权利义务,可以引起诉讼承担。

扩展资料

诉讼承担的前提条件:

1、原当事人系正当当事人。

2、诉讼正在进行中。

3、出现了特定的事由。

4、承担者与被承担者存在特定的关系。

诉讼担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当事人的资格,就该涉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诉讼担当是对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的突破,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认为,诉权主体必须拥有实体法权源,实体权益主体和诉权权益主体是统一的,两者不能分离。

诉讼担当则将两者分开,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即使不是实体权利主体也可以基于诉的利益对他人的实体权利行使诉权,诉讼担当人的这种权利被称为法定的纠纷管理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承担

百度百科-诉讼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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