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委托代理,也可以自己进行。
《招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
根据这两个法条的规定,个人理解是:如果这个转代理(或称复代理)经过业主单位的书面同意,应当是一种合法行为。
关于这个案例的处理,要把握三个原则:一、要有业主单位的书面同意;二转代理(复代理)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代理范围、权限、权利和义务;三、转代理的权限,不能超过甲公司和业主单位签订的原代理合同的代理权限。即如果原合同是部分代理合同,只能就代理部分进行转让;如果原合同是全权代理合同,既可以进行代理权的全权转让,也可以进行代理权的部分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