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辞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中的该款约定无效,劳动者提前30日提出书面离职,试用期提前3天提出,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倘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建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所以,若双方约定了技术培训或竞业禁止条款的话,那么就会根据情况要求劳动者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
案例:职工在试用期内辞职要求支付违约金无效
2016年7月1日,胡某经招聘进入某妇幼保健院(系事业单位)担任设备科科员一职。双方于2016年12月22日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2016年11月16日至2021年11月15日,并且约定试用期(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见习期)自2016年11月16日至2017年11月15日止。
2017年3月14日,胡某以父亲病重为由提交书面辞呈,要求辞职。妇幼保健院以胡某无正当理由违反聘用合同,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拒绝给胡某办理辞职证明以及档案转接等相关手续,胡某遂提起人事争议仲裁。
聘用单位认为聘用合同书规定: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违反服务期约定和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约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具体标准参照医院相关规章制度和文件执行,而相关文件中规定新进人员服务不满10年需向单位支付违约金15万元,遂以胡某违反聘用合同书约定为由要求胡某支付违约金15万元。
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后,经过审理作出仲裁裁决:双方于2017年4月14日解除人事聘用关系,妇幼保健院为胡某办理档案转移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驳回妇幼保健院的请求。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中已约定试用期一年,在试用期内乙方(胡某)有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权利。胡某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辞职,尚在试用期内,其可以要求妇幼保健院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有效证明以及办理人事档案转接手续。
妇幼保健院未能提供对胡某进行招聘培训以及给予特殊待遇的相关依据,即使在相关规定和制度中写明新进人员服务不满10年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款项,也属于仍显失公平,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常山县政府-职工在试用期内辞职要求支付违约金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