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伙 协 议范本
合伙人一: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等)。
合伙人二:基本情况
合伙人三:基本情况
合伙人四:基本情况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合伙人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合伙人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到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
合伙盈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或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第六条 债务承担
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平均承担或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伙
1、需承认本合同;
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退伙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3、退伙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第九条 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十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权利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其它合伙事务。
第十一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参与合伙事业的管理;
2、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4、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非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三条 合伙的终止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合伙期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第十四条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进行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平均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平均承担。
第十五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各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合伙人签字:
本合伙协议于 年 月 日签订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