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

2020-06-05 体育 136阅读
甲、丙、庚为普通合伙人理应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8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限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开始为普通合伙人后变为有限合伙人,那么根据合伙企业法84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业发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应该负无限责任。
丁以其退伙时获得的20万财务对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
戊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30万对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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