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国与清政府签订的强占中国东北等40多万平方公里领土的条约有哪些

2020-08-31 综合 369阅读

《中俄北京条约》、《瑷珲条约》。

一、《中俄北京条约》

《中俄北京条约》又称《中俄续增条约》,是俄罗斯帝国和清朝于1860年(咸丰十年)11月14日在北京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该条约使清政府确认了《瑷珲条约》的合法性,并割让了黑龙江省乌苏里江以东(包括库页岛)约40万平方公里的领土。

主要内容有:

1、中俄东段边界以黑龙江、乌苏里江为界,黑龙江以北、乌苏里江以东划归俄罗斯。原住这一地区的大清国人,仍准留住。

2、中俄两国未经划定之西部疆界,今后应顺山岭的走向、大河的流向以及大清国现有常驻卡伦路线而行,即从沙宾达巴哈界牌起,经斋桑湖、特穆尔图淖尔至浩罕一线为界。

3、俄罗斯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设领事官,“遇有大小案件,领事官与地方官各办各国之人,不可彼此妄拿、存留、查治”。

4、东北新定边界地区准许两国之人随便贸易。

二、《瑷珲条约》

《瑷珲条约》,又称《瑷珲城和约》,是俄罗斯帝国东西伯利亚总督尼古拉·尼古拉耶维奇·穆拉维约夫和清朝黑龙江将军奕山于1858年5月28日(咸丰八年四月十六日)在瑷珲(今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签定的不平等条约。

该条约令中国失去了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约60万平方千米的领土。把乌苏里江以东的中国领土划为中俄共管。

黑龙江、乌苏里江只准中、俄两国船只航行;当时清政府拒绝批准该条约。1860年订立中俄《北京条约》时清政府始予认可。

《瑷珲条约》共3条,主要内容为:

1、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60多万平方公里的大清国领土划归俄国,瑷珲对岸精奇里江(今俄罗斯结雅河)上游东南的一小块地区(后称江东六十四屯)保留大清国方面的永久居住权和管辖权;

2、乌苏里江以东的大清国领土划为清俄共管;

3、原属大清国内河的黑龙江和乌苏里江只准大清国和俄国船只航行。

扩展资料:

中俄签订的其他不平等条约:

一、《中俄伊犁条约》

《中俄伊犁条约》,一般指1881年曾纪泽签订的《中俄改订条约》(又称“圣彼得堡条约”),有时也指被《中俄改订条约》推翻的、1879年由崇厚擅自签订的《中俄交收伊犁条约》(又称“里瓦几亚条约”)。

其中前者是1881年(光绪七年)2月24日是清朝与沙皇俄国在圣彼得堡签定的有关归还新疆伊犁地区的条约。

根据条约及其子约,中国虽收回了伊犁九城及特克斯河流域附近的领土,但仍割让了塔城东北和伊犁、喀什噶尔以西约7万多平方公里的领土。

《中俄伊犁条约》共20条。主要内容有:

1、俄国将伊犁地区归还中国,中国将霍尔果斯河以西、伊犁河南北一带地方划归俄有,根据本约规定的界线,在塔尔巴哈台地区“酌定新界”,在喀什噶尔地区“照两国现管之界勘定、安设界牌”。

2、中国赔款900万银卢布(约合509万两白银),限两年内偿清。

3、俄商在蒙古地区贸易照旧免税,在新疆各城贸易“暂不纳税”,准俄商前往肃州(即嘉峪关)贸易,由俄国运入该处的货物,按旧例减税三分之一。

4、俄国得在肃州、吐鲁番两处增设领事,科布多、乌里雅苏台、哈密、乌鲁木齐、古城五处,“俟商务兴旺”后陆续添设领事,俄国领事官有权与中国地方官“公同查办”两国人民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一切事端。

5、伊犁居民愿迁居俄国入俄国籍者,均听其便,中国官员不得阻拦。

二、《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

《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又称《塔城议定书》,是1864年10月7日(同治三年9月7日)沙皇俄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割占中国西北地区领土(今称外西北)的不平等条约。

《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共10条,主要内容有:

1、重新规定从沙宾达巴哈起至浩罕边界为止的中俄西段边界,新界以西原属中国的土地划归俄国。

2、划界后,新边界线附近居民,“地面分在何国,其人丁即随地归为何国管辖”。

3、换约后满240天,两国立界大臣会同,“按照议定界址,建立界牌鄂博”,并拟定国界记文,互换为凭。

4、立界后,位于新界俄国一侧的原有中国卡伦,应于一个月内迁往中国一侧。塔尔巴哈台所属巴克图卡外民庄五处,限10年内内迁。

沙俄由此割占中国西北部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和斋桑淖尔(今斋桑泊)南北44万平方公里的领土。此地区现归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及俄罗斯的阿尔泰共和国、图瓦共和国所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俄北京条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瑷珲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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