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工作失误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对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对劳动者的惩罚已经够严重,根据“一事不再罚”法理,法律不应再支持职工赔偿工作失误造成单位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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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究赔偿责任的原则
1、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损失赔偿责任,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并结合实际损失大小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此时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主要以民法通则等作为法律依据,以实际损失为主要参照标准。
2、对于在职期间所导致的损失,应考虑劳动关系的特殊性。首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
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此不符合公平原则。
3、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再者,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由不同的劳动者来完成,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尽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