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举证比较困难。
因为你要用前后的数据进行对比,比如如果他办了手续,公司经营业务情况,但他没办手续,使得正常的经营业务遭受那方面的损失,且这种损失是既成事实并且有单据证明的。
例如,一个秘书擅自离岗旷工,正好有份购销合同传到,有时限的,而她没有及时处理,导致合同过期作废。这种情况只要提供购销合同的传真件,文员职位说明书,员工奖惩条例,劳动合同等缺一不可。但是,即便是事实,法律仍要排除这个文员直接上级的部分责任,和公司管理环节的责任,再加上劳动法规定赔付范畴,所以最后可追究员工的责任还是少之又少。
你公司的情况可以按照上面的例子,拿出劳动合同、职位说明书、奖惩条例,工作规范等,再提供损失的具体数据及证明。
我个人觉得,对于试用期员工,公司应该有妥善的考察制度,如果独自承担责任就不是试用期的概念了,如果损失没有确凿的、有逻辑关联的损失证据,估计你们胜算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