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幼儿教师的权利是:
进行保育教育的活动,开展保育教育的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的权利;
指导幼儿园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与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
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我国幼儿教师的义务是: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保教计划,履行聘约,完成工作任务;
按照国家规定的保教目标,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
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