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一、从违反义务的性质来区分 从违反义务的性质来看,合同责任是因为违反了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合同义务主要是约定的义务,当然现代合同法呈现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即合同义务来源的多元化,合同义务不仅仅来源于约定的义务还包括法定的义务以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区分违约和侵权行为所违反的义务的性质时,还应当把握如下几点: 1.确定所违反的义务是属于法定的针对一般人的注意义务,还是约定的针对特定人注意义务。 2.在确定某一种行为是否违反义务时,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存在着默示的合同义务以及根据交易关系产生的注意义务。违反这些义务也将构成违约。3.不能将交易关系中的附随义务扩大到侵权领域。 二、从侵害的对象来区分 从侵害对象的角度来看,违约行为所侵害的是一种相对权即合同债权,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是一种绝对权。 必须看到,侵权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其保障的权益范围逐渐地扩大,不仅仅是权利的保障的范围在扩大,而且侵权法的保护对象也扩张到许多尚未形成权利的利益。由于第三人侵害债权这种制度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已经得到了承认,因此,债权也成为了侵权法的保护对象。这样一来,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界限就变得相对模糊了。据此,区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以侵害对象作为标准是十分必要的。三、根据事先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进行区分 当事人之间是否事先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是区分违约和侵权责任的标准。在一般情况下,当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而只是因为侵权行为的发生才使得双方发生了损害赔偿之债的关系。侵权人是债务人,受害人是债权人,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对违约行为来说,当事人双方事先必然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因为违约行为的发生是以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权利义务为前提的。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在当事人之间事先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将这种违反义务的行为归入到违约的范畴。四、从侵害的后果来区分 违约损害赔偿仅限于财产损失赔偿,而且因为违约造成的损失,并非都应当由违约方赔偿,只有那些违约方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才应由违约方赔偿。但因为违约造成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一般不应当由合同法提供补救。而侵权损害赔偿,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只要是因为侵权所造成的各种损失,无论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都应当由侵权行为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