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
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的产品、出售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构成产品侵权责任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产品存在缺陷。按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定义,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缺陷”包括三种:⑴设计缺陷。指产品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⑵制造缺陷,指产品在制造、加工过程中,因原材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的最终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⑶指示缺陷,指产品设计、生产均无问题,质量也符合标准,只是未对产品的安全使用提供充分的提示和警告。正确区分上述缺陷的种类,对于确定赔偿义务主体,具有重要意义。
2、须有人身、财产损害的事实。产品侵权责任中的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人身损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伤残,对其赔偿范围,与一般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赔偿范围相同之处。
3、须有因果关系。产品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是指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确认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须由受害人承担举怔责任,证明损害是由于使用或消费有缺陷的产品所致。受害人首先要证明缺陷产品曾被使用或消费过,其次要证明使用或消费缺陷产品是损害发生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