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2020-10-01 时事 623阅读
一、上世纪50年代末至1978年经济体制改革之前
以指令性计划指挥经济运行排斥市场,经济活动的决策权集中于中央政府,政企关系是层级制的上下级隶属关系。特点是:
1、国家是企业唯一的产权主体,企业是行政机构的附属物。
2、企业负责人是国家干部,由上级人事部门委任。
3、政府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向企业无偿提供资金,收取几乎全部剩余利润,企业为职工提供医疗、住房等社会福利,成为小社会。
二、1978年—1991年经济体制改革的转轨时期政府开始注意运用经济、法律的手段间接管理企业,由实行价格双轨制发展到经济体制各方面的双轨并存。特点是:
1、以法律规定的行政性计划联系为主,以市场为纽带的经济联系为辅。“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促进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实行经济责任制”的改革进一步推进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改革实现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的分离,减少了政府的随机干预。
2、以法律形式约束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但缺乏有救的约束机制。
3、政府对企业预算的软约束依然存在。双轨制下,政府的一系列改革都局限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上,并未能给国有企业带来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企业尚未成为真正独立的利益主体,也必然对政府有着行政依赖。
三、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意味着中国改革跨越了新旧体制的“分水岭”。1993年3月29目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一字之差,却意味着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开始转变为资产国家所有、企业经营.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这一时期政企关系的特点是:
1、由上下级隶属关系转变为产权所有的关系。
2、以计划为约束的直接联系转向以市场为导向的间接联系。
3、由单一的行政关系转为法律、行政并存的双元关系。
4、由于长期形成的千丝万缕的联系,目前政企依旧难分。因此,政府和国有企业之间总体上是半市场,半行政、半法律、半依赖的关系,仍然具有“父子”关系的特征。
总之,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七大,30年政企关系改革发展的每一个新的举措、每一项重大决策、每一次政策的调整和完善,都是执政党做出的。在贯彻执行国企改革政策的进程中,从中央到各地的党组织始终坚持了党对改革的组织领导,从地方党组织到国企中的党委、党组以及各类企业的党组织,成为贯彻执行中央方针的坚强阵地。没有这样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强有力的组织系统,改革的结局是难以想象的。政企关系的改革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项重大的社会统筹工作,需要社会的方方面面加以配合,同时还离不开包括广大千百万下岗职工在内的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因此,仅仅靠国企本身的努力是无法取得成功的。
同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从当年的经营承包合同制度、放权让利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两权分离的法律法规,到现在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等,都是涉及到政府处理与国有企业关系相关制度和法律改革的具体内容和表现。改革开放以来,政企分开、政企关系一直是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如何摆脱政府行政隶属关系对企业自身权利的制约,规范行政权力对企业的干预,是必须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30年来虽然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于国企改革中政府权力和企业权利的明确、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等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政企关系和国企改革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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