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两种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
第一种是未造成税款流失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种是造成了税款流失的法律责任。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种处罚是行政处罚,违法程度没有达到犯罪不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由税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