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短期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中期有期徒刑。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扩展资料:
单位开具假收入证明的后果:
单位出具虚假证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若单位在主观上是明知或者故意的,有可能侵害第三者合法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而言,市场经济中无良失信行为的发生与否,取决于其带来的收益和成本的大小。如要杜绝单位出具虚假收入证明行为,重要的是要形成市场主体的失信成本大于失信收益的制约机制,通过经济手段、道德手段和法律手段形成综合措施。
进一步增强经济行为中的道德理性与社会责任感,强化信用奖惩机制,加强社会监督管理,规范单位管理行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惩处失信行为的力度,让单位不愿、不敢也不能出具虚假收入证明。
参考资料:出具虚假“收入证明” 单位承担法律责任-沈阳晚报数字报纸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收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