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预缴税率是多少

2020-04-26 综合 73阅读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预缴税率是3%或5%

哪些情形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行为,按规定需要在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3)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提供建筑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2)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3)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具体栏次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其他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三)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财税〔2016〕7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政策调整情况,现就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1.政策适用范围: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才适用该政策。
2.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同时需要缴纳以预缴的增值税为基数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附加,下同)。
3.异地预缴增值税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以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预缴增值税税额×异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4.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以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申报缴纳增值税税额×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特别提醒,申报缴纳增值税税额是计算应纳税额抵减预缴增值税税额后的税额。
5.如果异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和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存在差异,不需要补缴和不能申请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6.不存在预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在机构所在地抵税费的问题
由于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则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时,已经将预缴的增值税抵减了,也就是算的时候也就“抵减了预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7.多预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没有退税机制
异地经营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如果大于企业实际要缴纳增值税,由于在预缴的增值税已经同时预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也就是多“预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现在没有政策规定可以申请退回预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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