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五十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兵役机关完成征兵任务。
第五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接受国家军事订货,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交通建设中贯彻国防要求。车站、港口、机场、道路等交通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为现役军人和军用车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先服务,按照规定给予优待。
第五十二条 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
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
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第五十三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公民和组织的国防权利如下:
第五十四条 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
第六十八条 本法关于军人的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4月25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委托,中央军委委员、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部长赵克石作了说明。
草案在立法总体思路上首先是贯彻军民融合思想,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满足军事斗争准备和支援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草案积极面向和适应市场,建立利益引导机制,使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更好地兼容、共生、双赢。草案在现有法律制度基础上,也将着力解决战略投送能力薄弱等问题,并将《国防交通条例》实施以来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规定上升为法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