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是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作出修改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民政”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