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国防教育法第五条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