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和附则为什么中间空格?
附则,是附在法律、法规后面的规则,是法的整体中作为总则和分则辅助性内容而存在的一个组成部分。从立法的实践来看,那些在总则和分则中都不合适列入的内容,就放在附则中。法律的附则与法律的附件不同,附则尽管是位于法律、法规的最后,但属于法律、法规的组成部分,与法律、法规的其他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附件则属于法律条文之外的内容。从立法实践来看,附则作为法律的附带条款,主要可以对以下内容作出规定:一是关于名词、术语的定义。对法律、法规中的专(行)业名词、术语和需要定性、定量的名词、术语进行必要的解释,可以使有关规定更加准确,便于人们理解和贯彻执行。这种解释,一般出现在附则中,当然,也可以放在总则或在需要解释的内容出现时随即加以说明,还可以由实施细则(或办法)去解释。二是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一般放在总则中,但也有少数放在附则中,经常放在附则中的是一些有关“参照适用”、“比照适用”的规定。三是关于解释权的规定,即在附则中明确规定有权解释该法律、法规的机关。从近年的立法实践来看,解释权一般在法律、行政法规中不写。四是关于授权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的规定,即在附则中明确有权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的机关。五是关于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授权规定。六是关于与有关国际公约、条约关系的规定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的规定。七是关于实施时间的规定。所有的法律、法规不论是否设立了附则一章,都有实施时间的规定,并且只要设有附则一章,其实施时间一般都放在附则中规定。第八,其他不适合在总则和分则中规定的内容。由于我国目前对附则的内容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上述内容并不是每个法律、法规的附则中都必须予以一一规定的,对哪些内容进行规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本法根据需要,在附则中主要对本法有关专业用语的解释、有关气象工作的具体办法的制定、本法与有关国际条约的关系及本法的生效日期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