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这应该是因为个人合伙和联营,本身就是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已经非常成熟,有合同法调整就行了,无需民法总则再行规定。
《民法通则》中,和城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一起并列的,还有一个组织,就是个人合伙。在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之后,又单列一节“联营”。
新颁行的《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就三个类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民法总则》中,和自然人并列的,只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但取消了“个人合伙”。
《民法总则》“非法人组织”之后 ,取消了《民法通则》原有的“联营”一节。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