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183条体现了什么法律知识

2021-01-22 社会 223阅读

《民法总则》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释法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刘玉平、张荣波等见义勇为先进模范的事迹传递着社会的正能量,引领着时代美好的道德风尚。但不得不承认,在现实生活中,“老奶奶摔倒了扶不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社会负能量也不断地困扰着人们,一定程度上令许多人在应见义勇为的时候犹豫不前。为了肯定弘扬见义勇为这一传统美德,鼓励人们在危难之前相互帮扶,《民法总则》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定补偿责任和见义勇为者造成受益人损害时免除责任。《民法总则》实施以后,我们在遇到他人危难之时,一定要鼓起勇气、见义勇为,因为我们不仅有着道德的支持,更有着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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