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的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小区的公共秩序,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居民已入住的住宅小区或独立的单幢住宅房屋
细则( 略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小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