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申请人是员工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事项事实理由,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6)《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扩展资料
法律上的期间有多种类型,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果,但目前缺少系统研究。根据期间经过后的法律效果不同,法律上的期间大体上可以分为实体法期间和程序法期间。实体法期间主要对主体的实体权利产生影响,其演进和形成具有很强的习惯法色彩。
主要包括诉讼时效
{1}(以及取得时效)和除斥期间,它们具有不同的价值、特点和适用范围,此已是法学界的通识。程序法期间则主要基于程序价值的考虑而人为设计的,其种类繁多,形态各异,效果不同。
{2}而回到本文,劳动仲裁时效究竟属于何种性质呢?在调解仲裁法实施之前,对劳动法规定的60日的性质主要有如下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其为消灭时效,
{3}但正如郑尚元教授所言,该时效之短令人诧异,可谓古今中外绝无仅有之时效。
{4}二是认为其是程序法上的期限,但这却与该60日会发生中断、中止等时效制度所具备的特点相矛盾。在笔者看来,将劳动法规定的60日作为诉讼时效(消灭时效)确实牵强。
一方面,60日是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根据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将之作为程序性期间更为合理;另一方面,60日的时限非常短促,这样的诉讼时效缺少立法例上的支持。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