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法国宪法赋予总统的某些权利有违三权分立原则
法国的三权分立其政体有这样一些特点:法国的行政组织有共和国总统和政府两部分组成。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由直接的、普遍的选举产生,任期七年(现在已经改为五年)。宪法没有对总统的政治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在法国的政治传统中,共和国总统的地位是最基本的。实际上,共和国总统监督宪法的遵守,他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持续性。总理和政府的其他官员都是由政府任命。而且,总统负责主持内阁会议。与总理共同决定会议日程,签署内阁会议通过的法令。共和国总统任命国家的文职人员和军职人员。总统的产生方式以及总统享有的广泛权力使得总统在法国议会制度中处于关键地位。然而,需要指出的是,除那些总统专属权限,例如,任命总理,提起全民公决,解散议会,与议会的咨文联系以及与宪法委员会有关的权力以外,共和国总统的所有行为,包括签署法令的权力,应由总理副署,并且如果情况需要,应由负责的部长副署。政府包括总理、各部部长,在必要时,还设有国务秘书。总理由共和国总统任命,各部部长和国务秘书经总理提名,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一经共和国总统的任命,总理和政府无需国民议会的确认。然而,政府必须获得国民会议的信任,否则,议会将会提出不信任案或者是以总理失职为由提出对政府的不信任,以此解散政府。政府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政府的活动由总理领导。为了全面了解共和国总统和总理以及与政府的关系,我们必须明白的一点是:共和国总统享有排他性的特权并有权主持内阁会议,这里面隐含着总统与政府之间的某种合作关系,这种关系随政治环境而不断改变其形式。如果总统能获得国民议会多数支持,他就能通过对政府一般事务与一般行动的安排有效的控制政府。他的任务主要集中于外交与国防事务,在这些领域宪法赋予总统广泛的特权,甚至可称之为“保留统治权”。相反,如果共和国总统没有在国民议会中获得多数支持(此种现象在1986年3月到1988年4月第一次出现;第二次出现始自1993年3月),这种现象出现后,就需要有一个“磨合”的过程,因为总理和政府官员的政治倾向与总统在被选任之前的政治倾向肯定是相对抗的。从1986年和1993年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些结论。被任命的总理和部长都是在国民议会中占有最多数席位的政党。政府在其所由产生的国民议会的支持下,在执行政策方面有很大的自主权。但是,政府也必须考虑总统的权力和他的影响力,这些是在某些事务上能够改变政府地位的因素。法国总统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并直接向人民负责,不受议会弹劾;总统无需经过议会讨论和认可即可认命总理和政府的其他成员;无需受总理和议长的意见约束即可直接解散议会;根据形势的需要直接采取必要的措施和举行公民投票等重要权力;而且,殖民地、军事、外交等问题是总统亲自过问和决策的“三大特权领域”,他人不得染指。法国总统不兼任政府首脑,但在行政、立法、司法方面都握有重要的权力,拥有内政、外交、军事大权,是法国政治的中心,戴高乐说:“总统是唯一的国家权力掌握者和代表者。”这些规定使法国带有总统制的色彩。但是,它的政府成员一般还必须从议会多数派中挑选(不过,总统从议会外挑选部长和总理的情况也曾出现过);政府必须向议会负责,接受议会的监督;议会可以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或否决政府的信任案推翻政府等,这些又带有议会制的体制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