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有何区别联系

2020-09-13 时事 148阅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政体,是我国人民创造的用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是中国·共·产·党民主执政的最好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着国家的重大事务,体现着国家生活的全貌,是其他政治制度赖以产生和建立的基础,因而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与我国不同,西方国家普遍采用“三权分立”制度。“三权分立”是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资产阶级专政、保持资本统治的有力工具。虽然从形式上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三权分立”制度都设置体现行政职能、立法职能、司法职能的机关,但作为国家政体,两种制度是有根本区别的。
两种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根本不同。“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理论基础是洛克和孟德斯鸠等倡导的分权学说。在封建社会末期,新生的资产阶级顺应客观形势的变化,借助中世纪启蒙思想家的民主理论,提出了各种试图打破封建束缚的政治要求。他们主张设议会以限制王权,设法院以维护自由(自由买卖)、公平(等价交换)、人权(财产权)。资产阶级充当人民领袖,通过他们所竭力争取的代议制、选举权等民主形式的实现,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资本扩张的法律。所以,最初的“三权分立”实质上是阶级分权,是社会变革的过渡状态,有削弱王权、反对封建的意义。及至资产阶级用革命手段夺取了整个政权,早先那种阶级分权的暂时现象便不再存在了。资产阶级专政是资产阶级独占、不与他人分享的政权制度。资产阶级握有全部国家机器,但仍然需要用“三权分立”来包装,以便进一步巩固自己的统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是在中国革·命的烽火中,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立和发展起来的。它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特点是工农武装割据。早在1931年,中国·共·产·党就遵循马克思关于打碎旧国家机器的原理,运用巴黎公社及苏维埃的经验,在红色革·命根据地创立了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在抗日战争时期,又创建了各个边区的参议会;解放战争时期,又发展成为各级人民代表会议。新中国成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确定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长期以来,这一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中发挥着巨大的积极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人民性、真实性,而“三权分立”制度则体现出虚假性、欺骗性。事实上,统治权力在任何国家都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西方国家把分工谎称为分权,设置了由资产阶级统一控制的三个机关来扮演互相制衡的不同角色。然而,他们的议员、行政官、法官,哪个不是资产阶级代表人物?他们的法律和政策措施,哪一项不是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真正的民主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主要来自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各方面的人士,体现了真正的人民性。我国宪法又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这表明:我国各机关的地位并非平列。由于立法集中体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过程,而且法律是全国人民都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因此,立法机关居于主导地位,而不是像西方那样“三权分立,互相制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治国效率优于“三权分立”制度。西方国家囿于“三权分立”的原则、程序和各种具体制度,其政权的运行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麻烦。比如,有些国家政党轮替频繁,有些国家议会常常迫使内阁倒台或者弹劾总统,有些国家的行政首脑动辄对议会通过的法案行使否决权甚至解散议会等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效率上则远比“三权分立”优越。关于这一点,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我们说搞经济体制改革全国就能立即执行,我们决定建立经济特区就可以立即执行,没有那么多互相牵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就这个范围来说,我们的效率是高的,我讲的是总的效率。”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澄清关于“三权分立”的各种错误观点和模糊认识,引导人们自觉地抵制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渗透,对切实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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