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两个既密切相关又有明显区别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统称,是一种国家机关,或者说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正如宪法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概念在实际使用中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它不仅指由全体人大代表共同组成的代表大会,还包括由它产生的常务委员会。狭义上,它仅指全体代表组成的代表大会,而不包括常务委员会。两种意义的概念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交互使用,其具体外延要视说话对象而定。在外部关系上,讲人民代表大会,一般就是广义的。在内部关系上,讲人民代表大会,一般是针对常务委员会而言的,就是狭义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是指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和主要内容的国家整个政权体系,是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由于这种政权组织形式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中心的,这种制度便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命名。有的人望文生义,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仅仅理解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制度,这种看法也是不全面的,它大大缩小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和范围。
严格讲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项制度,即关于人民代表大会本身的产生、组织、职权和行使职权程序的一套规定和制度。同时还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与公民和其他国家机关相互关系的一套规定和制度,主要是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关系的规定,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关系的规定,以及中央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其核心,是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组织形式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
可见,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一个具体的国家机关,后者是指以这一机关为核心和主要内容的一整套国家政权组织制度,它不仅包括这套机构本身的组织、职权,还包括这套机构与公民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等,不可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