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情况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尝试解决:
一是根据合同约定办事!如果合同当初订得比较完善,就必定涉及地上附着物在合同期满后的权属问题!如果合同约定,到期后集体视同空山收回,或承包者将地上附着物无条件交给集体,那这就是没有争议的了!同理,如果合同约定,集体按地上附着物的当期社会价值予以何种力度给予承包者补偿,那也可以按这个合同来执行!
二是合同没有涉及到期后地上附着物的处置,而又有具有像柿子树这样有较高价值的附着物时,这就需要与集体进行协商处理。如果自己还想继续承包,则向集体提出,可以争取在同等条件下续签而避免涉及地上高价值附着物的权属问题!如果集体不同意原承包者续签,则可以为新承包者与原承包者协调附着物权属的有偿转移问题!
当然,那些认为集体可以不管地上诸如柿子树而无条件收回土地,在法理上可能不存在什么问题,但是如果不是合同约定了补偿条件的情况下,这种不计后果的蛮横处理不利于基层稳定!毕竟像柿子树这么有价值的经济林木,不论是集体还是转给其他承包者,总有抢夺他人财产的嫌疑!
如果不能在农村集体妥善解决这样的纠纷,建议向高一级政府司法部门进行调解,或争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承包法条款予以合理调处!毕竟像提问者所讲还可能涉及耕地性质改变,是否符合林地附着物合法拥有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