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由于历史原因,当前我国农村房产证并未实际完全普及。
房屋两证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城市土地均为国家所有,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所规定的。
农村房屋在建设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资料和程序和城镇建设房屋大相径庭,农村房屋必须拥有的证件是必不可少,否则农村房屋就不能建设,否则是属于违法行为。这些证件也是在以后如果有相关的赔偿的证据来源。
扩展资料:
A、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由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机关核发,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制作或发放,所发放的权证一律效。
建设部在《关于加强〈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也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必须依法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凭证管理房产;凭证出售、出租房屋;凭证申请房屋翻、改、扩建;凭证申请办理房屋继承、析产、分割、赠与、交换、调拨等产权转移手续;凭证办理抵押手续;凭证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手续。
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凡涉及到房屋所有权证的归属,也均应以《房屋所有权证》作为确认证件,不得以其他证件替代。
B、土地所有权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截止2009年1月,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
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
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2003年,中国开始颁发林权证,其四项权益里,也包含了部分土地权益。
补充:《不动产权证书》将替代《房屋所有权证》
《不动产权证书》是指国土资源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簿证,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正式启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后,原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样式将逐步停止发放,以前依法制作并记载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卡和归户卡、房屋登记簿等簿册继续有效,已经依法发放的《集体土地所有证》等证书、证明继续有效。
农村房屋的证件不多,但都属于非常重要的,缺一不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两证更是农村居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依据和凭证的体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房屋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