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之间变更房屋权属,要求提供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房屋所有权原件、结婚证、协议书等当地要求的资料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办理。
以北京朝阳市夫妻间房屋登记业务指南(1)为例子
一、当地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办理房屋权属变更
1.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办理房屋权属变更需要提交的基本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原件或转让协议原件;
(5)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
(6)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产平面图和将遮盖产权人名字的房屋登记表复印2份。如登记为夫妻共有的,复印3份。
2. 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交的材料:
(7)房屋已设定抵押且未申请注销的,应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提交他项权证原件、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移的书面意见原件及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8)央产已购公有住房,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原件。
(9)房屋转入方为境外个人的,还应提交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次转移无须提交;港澳台、华侨、境外个人需提交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台湾同胞也可提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台湾同胞在京购买多套商品房介绍信》。
二、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登记变更
1.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登记变更需要提交的基本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法院判决离婚,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的,由房屋登记机构公告作废);
(4)离婚证及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协议离婚)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5)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产平面图和将遮盖产权人名字的房屋登记表复印2份。如登记为双方共有的,复印3份。
2. 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交的材料:
(6)房屋已设定抵押且未申请注销的,应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提交他项权证原件、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移的书面意见原件及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7)央产已购公有住房,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原件。
(8)房屋转入方为境外个人的,还应提交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次转移无须提交;港澳台、华侨、境外个人需提交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台湾同胞也可提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台湾同胞在京购买多套商品房介绍信》。
三、申请人需委托或公证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事项、权限应明确;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核对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 转出方为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公证;
3. 境外个人的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外国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当公证。在外国公证的证明文件,需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由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4.登记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原件。
考虑到各地对于配偶之间变更房屋权属的具体办理条件所需要的证件不同,具体当地所需要的证件建议直接咨询当地不动资产部门进行详细了解。
引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