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秧大棚补助政策 具体执行标准

2020-04-27 综合 65阅读
为进一步支持我县水稻生产,促进水稻稳定增产,按照《2012年全省水稻育秧大棚建设财政补助实施方案》(吉农农字〔2012〕20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原则
(一)先建后补助原则。农户或专业合作组织先建设水稻育秧大棚,补助款在育秧大棚建成核实认定后发放。
(二)向水稻种植大户、水稻生产专业合作组织倾斜原则。为促进水稻育秧生产规模化、标准化,各乡镇(区)将优先补助水稻种植大户(含规模种植水稻企业)、水稻生产专业合作组织。
(三)补新不补旧原则。2012年春季投入使用的新建水稻育秧大棚可享受补助,2011年春季投入使用及此前建设的水稻育秧大棚不享受今年补助政策。
(四)补大不补小原则。各乡镇(区)在落实补助指标时,可优先安排建设面积大的育秧大棚。享受补贴的水稻育秧大棚,要达到或高于以下规格:大棚骨架为钢骨架,单栋大棚跨度6-8米,拱高2.2-2.4米,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采用高台苗床,两侧设置通风口,棚间距2-3米,周边有排水沟。考虑到我县春季大风次数多、风力大的气象条件,大棚顶高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能低于2.0米。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一)补助对象:新建大棚用于今春水稻育秧的农户、水稻生产专业合作组织及规模种植水稻企业。
(二)补助标准:每栋大棚补助1000元。
三、工作程序和步骤
(一)组织申报。由村委会组织符合补助标准的新建水稻大棚的农户自愿申报,汇总后上报乡镇(区),乡镇(区)汇总审核后向县农业局、财政局申报。
(二)指标分配。县政府根据各乡镇(区)申报情况,按照省下达的建设指标和补助原则,将建设补助指标逐级分配到乡镇(区)和村。
(三)确定补助对象。村委会根据指标额度和补助发放原则确定补贴农户和大棚,并在便民观看的地点对拟给予补助的农户、所建大棚规模、数量、建棚地点(位置图示)等情况公示7天。公示结束群众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将拟补助的农户和所建大棚等情况汇总造册并上报乡镇(区)。
(四)组织核查。乡镇(区)组织财政、农业工作人员,以村为单位,对拟确定补助的农户、大棚等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经乡镇(区)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版分别上报县农业局、财政局。
(五)抽查认定。县农业局、财政局联合对乡镇(区)上报拟补助大棚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根据抽查结果,确认补助名单,以乡镇(区)为单位进行汇总成册,报县政府审定。
(六)补助资金拨付及兑现。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依据补贴清册,通过“一卡通”形式向农户兑现补助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为加强对水稻育秧大棚建设补助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好补助资金,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农业、财政、监察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水稻育秧大棚建设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组织,负责做好补助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建立档案。县、乡、村都要建立水稻育秧大棚建设财政补助明细档案,专柜保存、专人负责,做到档案齐全、规范。县农业局、财政局都要建立书面文字档案,同时建立微机档案。
(三)加快政策落实进度。目前,水稻育秧大棚已建成投入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工作步骤,抓住有利时机组织开展好水稻大棚补助政策的落实。各乡镇(区)要在5月10日前完成核查上报工作,逾期不报者视为主动放弃,后果自负。
(四)加强资金监管。县财政局要加强资金管理,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补助数量,不得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补助对象故意虚报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除追缴当年补助资金外,三年内不能享受相关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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