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这一法律规定创立了我国定密责任人制度,对解决长期以来定密主体宽泛、定密责任不明确、定密程序不规范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是明确哪些机关、单位需要确定定密责任人。根据保密法规定,需要确定定密责任人的,主要是指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无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在特定条件下产生国家秘密,其定密也是以机关、单位的名义,通过申请定密的途径,报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是明确哪些人员可以确定为定密责任人。保密法规定,定密责任人是指具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依照保密法规定,确定或指定专门负责本机关、本单位定密工作并对其承担责任的人员。定密责任人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法定定密责任人,即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类是指定定密责任人,即经机关、单位依法授权,具体履行定密职责的人员。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不需另行办理确定手续。指定定密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确定程序,先由机关、单位提出初选人员名单,并通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定密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后,再经本机关、本单位正式指定,以书面形式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指定定密责任人主要有两种情况:定密工作量大的机关、单位可以指定定密责任人,如党政机关和重要涉密单位等。业务工作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机关、单位,应当指定定密责任人,如公安、纪检等机关。定密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定密责任人属于涉密人员,在指定定密责任人时,应当按照涉密人员的条件挑选,如熟知本机关、单位业务工作,熟知相关保密事项范围规定和定密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