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因户籍迁移、不在暂住地、居留地居住或者部队调动等原因,无法提交居住、暂住、居留证明的,由申请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写明原因后予以办理,并书面告知其应当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到居住、暂住、居留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换证。
又根据网上实例,当时办理换证补证业务因为没有提供暂住证或居住证,换证补证成功后等同承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办理转出,如果已超过期限,驾驶证档案被锁定为“转出”,因为驾驶人没有及时办理转入,实物档案没有车管所挂钩,故此以后不能办理驾驶证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