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1、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2、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3、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在中央一级是工信部,省、市级一般是经信委,到县级,因为体制不统一,主管单位显得比较分散,有安监局、经信局、商务局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