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经营场所的建筑宜为多少
规范性条款如下:
3.1 隔离贮存segregated storage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贮存方式.
3.2 隔开贮存cut-off storage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其与禁忌物料分离开的贮存方式.
3.3 分离贮存detached storage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的外部区域内的贮存方式.
3.4 禁忌物料incinpatible inaterals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
5 贮存场所的要求
5.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2 贮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除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5.3 贮存场所的电气安装
5.3.1 化学危险品贮存建筑物、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并符合GBJ16第十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5.3.2 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5.3.3 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5.4 贮存场所通风或温度调节
5.4.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颂春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5.4.2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5.4.3 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5.4.4 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
5.4.5 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
5.4.6 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6 贮存安排及贮存量限制
6.1 化学危险品贮存安排取决于化学危险品分类辩敬、分项、容器类型、贮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6.2 贮存量及贮存安排见表1.
6.3 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6.4 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6.5 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6.6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野灶耐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6.7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6.8 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6.9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