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006年对相关法律予以全面修正并先后颁布了新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在立法时已考虑到烟花爆竹以及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和烟火药不能再归入刑法上的爆炸物
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写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执法问答》(中国市场出版社,ISBN:7509200547,2006年6月出版)清楚地阐述了立法原意
《解释》于2001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其中仅对黑火药做了笼统的一般表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在2006年由国务院发布,且将烟花爆竹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排除在民用爆炸物之外。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条竞合原则,可认定《解释》中的“黑火药”现在应理解为不包含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