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般的决议即普通决议,对公司的生死存亡影响不大,是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出席会议代表5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公司法》还规定,股东会的决议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特别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几个决议又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决议。
此外,根据《公司法》对股东权利有这样的规定:股东具有“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和“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对股东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一是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是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综上所述,公司的股东只要拥有10%以上表决权的都是有说话权的,而且相对而言,占5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也不会哪自己的利益开玩笑,毕竟要亏损的话,也是他的损失远远大于其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