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的工作安排,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军转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为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排。
二是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3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三是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
四是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五是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六是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七是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以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