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委组织部负责师职(含文职局级)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接收、审查。省军转办负责在省直和中央驻郑单位安置的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文职处级以下和
专业技术干部)档案的接收、审查。各省辖市军转办负责在本地区安置的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文职处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及其随调配偶档案的接收工作。
(二)各省辖市军转办接收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党委组织部门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机构移交。
(三)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我省接收:
1.原籍河南或从河南入伍的;
2.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在河南的;
3.配偶取得河南常住户口的;
4.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河南的;
5.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河南有常住户口的;
6.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河南的;
7.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配偶的父母或本人子女在河南有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①自主择业的;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④因公因战致残的;
8.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四)团职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我省接收计划:
1.年满50周岁以上的;
2.提升领导职务不满1年的(不含正常晋职晋级的干部);
3.军人伤残等级五级以上或患有严重疾病的;
4.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和留党察看期限未满的;
5.被开除党籍、受刑事处罚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6.1994年以后从军队院校毕业、提干,缺少《入学批准书》的;
7.连续3年转业安置后不到地方报到的;
8.其他原因不宜接收的。
(五)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档案与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同时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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