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辱母杀人案看法律审判与道德审判的一致性
法律和道德与人性本来是统一的;造成法律和道德与人性的对立,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执法者和一些对法律一知半解的人对法律的错误理解。正当防卫,本来法律就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因辱母而杀人本来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的范围,所以所谓“辱母杀人案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抉择”、“人性与法律孰轻孰重”、“道德同情不能代替法律审判”等等,都是自以为是的伪命题。
辱母杀人案的要害在于:“士可杀不可辱”,人格权高于生命权,是中华民族主体性的表现,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的精华。辱母杀人不但属于正当防卫,而且是正当防卫的典型。该案一审判决之所以激起公愤销伏,就是因为只承认生命权,不承认人格权,触犯了中华民族的道德底线。辱母杀人案后面的案中案、包括背后的黑吃黑不能否认特定场景下基本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与道德关系,这是避免以案中案、黑吃黑为由把水搅浑的方法论原则。案中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可以也应该另案处理。黑吃黑不能作为辱母、非法拘禁的合法性依据,不能作为在遭遇辱母、非法拘禁时不可以正当防卫、杀人不属于正当防卫的依据。
法律与道德不可能截然分离。道德是无形的法律,法律是有形的道德;法律是强力推行的道德,道德是约定俗成的法律;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保证。道德审判固然不能代替司法审判,但司法审判如果离开了道德审判,恐怕也将成为无根的浮萍。所谓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就是司法审判与道德审判的统一。古今中外没有一个违背道德审判的司法审判是公正的审判;公正的审判必然与社会道德准则相一致。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社会风气取决于社会法治环境,法治崩溃必然道德沦丧,很难想象为坑蒙拐骗保驾护航的司法体制环境会在全社会形成讲诚信讲道德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腐败、无法无天的社会必然使坑蒙拐骗偷横行假冒伪劣充斥。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本身属于法治的组成部分,必须建立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司法体制、政治体制、社会风气、思想理论环境。如果以“帕累托改进”、资本原始积累理论、腐败是社会发展的润滑剂理论为社会的主导思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成为法官合法的寻租空间,有倾向性、钻牛角尖、乃至预设前提办案将成为法官审案的常态。健全的道德与健全的法治两者相辅相成,健全的并渣道德体系是健全的法治体系的基础,健全的法治体系是健全的道德体系的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是使两者统一起亏蔽携来的纽带与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