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而言之回答你的问题:
1、不适合岗位,在提前30日通知之前还要有“换岗,仍然不能胜任”这一步骤。而且每次的“不胜任”都要有客观证据或你本人签字的证据材料。你可以据此诉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注意赔偿金或补偿金都是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时间来计算的,与你签了2年还是3年倒是没多大关系。
2、综合工时制只是在一定周期内,工作时间相对于标准工时超出的部分按照1.5倍加班费计算,如果“平均”下来一周的工作时间超过44小时的话,超出部分仍然是要支付加班费的,只是支付标准降低了,但还是要付的。
3、注意综合工时制度,劳动合同约定优先于公司制度;综合工时制度要经过上级劳动部门审批。如果合同约定标准工时而制度规定综合工时的,也按照标准工时计算。
可能太专业的论述比较麻烦,你记住以下几个词,可以吓唬吓唬单位以促进和解:
“解除程序”“客观证据”“合法审批”“非法解除赔双倍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