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最新招商引资政策暂行办法

2020-09-30 综合 260阅读
第一条
根据《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招商引资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激励原则
(一)科学激励的原则。遵循目标导向、公开公正、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正激励与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引入第三方评估,建立一套适应经济新常态、科学有效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
(二)分类激励的原则。区分激励对象,分类制定招商引资激励标准和措施,对招商引资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激励;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给予物质奖励。
(三)分级激励的原则。由各级财政按比例进行激励,具体为:
1.属于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范围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对选址在我市城区、涠洲岛旅游区、各园区的招商引资项目,按自治区有关规定,自治区与市财政按照4:6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其中,市财政承担的60%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与城区、涠洲岛旅游区、各园区按各承担一半的原则分担。市财政对选址在合浦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不承担奖励资金。
2.不属于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范围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对选址在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各园区的招商引资项目,市财政与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各园区按照4:6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
第三条
激励对象
(一)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县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及各园区管委会。
(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指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的有关规定,当年新引进区外境内总投资1
亿元以上(含1 亿元)、国(境)外合同外资1500 万美元以上(含1500
万美元)、对北海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三)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指有正式登记注册手续,从事招商引资活动的法人和非法人机构,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不含政府部门及自然人)。
第四条
强化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机制
(一)市政府对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各园区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专项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
(二)市政府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名前5名单位的奖励为:
1.排名第一至第五名的,市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50万元,补充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2.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名前5名的单位,优先安排、保障新建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指标。
3.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名前5名的单位,在市级专项建设资金支持领域,优先申报急需建设的重点项目。
(三)对招商引资绩效考核连续
3 年排名前5
名的单位,在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和设立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方面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安排。
(四)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投资促进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商务局、工商局、统计局、绩效办等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各项招商引资激励措施。
第五条
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激励机制
(一)为探索市场化、专业化招商引资新模式,鼓励与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合作,以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方式开展精准招商,市政府对落户北海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成功引进外来投资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给予奖励。
(二)凡申请奖励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界定条件。
2.项目须为外来投资者独资或控股项目,并在北海市内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
3.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在1
亿元以上或1500
万美元以上,并已形成实收资本或固定资产。
4.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已纳入自治区招商引资统计信息系统。
5.不属于房地产(含城市综合体)、矿产资源采选项目。
6.没有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
(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标准: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资本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
年;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 年;但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报审核程序:
1.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业主按要求向项目所在地投资促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经初审后报市投资促进局进行备案登记。
2.申报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应提供下列资料:
(1)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原件)。
(2)引进资金的来源及投资人的确认证明材料(项目合同、投资协议、身份证明等)。
(3)项目背景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批复、土地证或用地审批批复文件等。
(4)引进资金证明材料:项目投资协议书或者项目审批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应有银行询证函)、银行进帐单、设备发票及设备入库凭证、记帐凭证(进口设备有海关报关单及商检部门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等);捐赠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材料;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应编制投入资产汇总表。
提供上述材料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县区、涠洲岛旅游区、各园区投资促进部门在对项目初审时要核对原件。
3.实行评审制度。市投资促进局对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备案登记,会同市投资促进委员会成员单位组织专家于每年4月份对上年度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奖励项目和单位。
4.实行公示制度。对经审核符合条件拟给予奖励的项目单位,在市投资促进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7
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投资促进局按规定兑现奖励资金。
第六条
完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激励机制
(一)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条件
1.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申请奖励条件。
2.成功引进经市或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
3.不属于房地产(含城市综合体)、矿产资源采选项目。
(二)奖励标准
1.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照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每1
亿元给予1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但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2.对成功引进列入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战略新兴产业及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在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给予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3.凡纳入过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范围的项目和中介机构,市级不再纳入奖励范围重复奖励。
(三)项目资金到位认定
1.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认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2.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以货币出资的,须以现金汇入所投资企业(应为在北海市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的开户银行账户并投入使用;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出资价值进行评估,且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已纳入自治区招商引资统计信息系统。
(四)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程序
1.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应在所引项目于北海登记注册之日前,凭以下材料领取并填写《北海市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1)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2)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2.县区、涠洲岛旅游区、各园区投资促进部门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市投资促进局在收到备案登记材料10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3.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引资中介机构。
4.项目投资者不能以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5.根据工作需要,市投资促进局可与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招商或代理招商协议,并直接进行备案登记。
(五)奖励申报审核程序
1.实行奖励申报制度。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在所引进项目达到本办法规定要求后,可领取并填写《北海市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申报表》,并由项目所在县区、涠洲岛旅游区或园区投资促进部门进行初审后,提供以下材料报市投资促进局审定。
(1)《北海市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申报表》。
(2)项目批准文件(包括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环保评估批复复印件等)。
(3)项目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证明(包括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6)项目所在地投资促进部门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招商引资项目的确认函。
(7)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实行奖励审核制度。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审核工作每年进行1
次,市投资促进局会同市投资促进委员会成员单位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审核一并进行。
3.
实行公示制度。对拟奖励的项目、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名单和金额在市投资促进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
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投资促进局按规定兑现奖励资金。
第六条 附则
(一)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海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对我市影响大、建设时间跨度长的特大项目,其奖励条件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以个案确定。
(三)同一个企业或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者。如投资者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引资者,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引资者团队申领奖金,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办理,奖金如何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
(四)奖金含税。
(五)违反本办法骗取奖金者,由市招商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全部追回,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划范围。
其意指:在北海投资项目必须有一名引资人引荐才能参与此办法进行投资 (此办法只针对引进广西区外的资金,本地人不能参与) ,投资人再亲自为北海招商引资三名投资者,再三名投资者各自引进三名投资者,依此类推,即形成一个引资团队;每位投资者固定投入资金为7至10万元人民币,即参与效益分红,按月返利,最大回报效益用北海市委副书记、市长连友农在杭州市2009国际友好城市市长峰会上的讲话 “到了我们那里,没有不赚钱的,只是赚10倍还是几十倍上百倍的问题。” 但每位新参与投资的必须得事先书面委托一位引资者作为你的担保人,才能参与,这就是广西政府特有的招商引资模式“百企入桂”。
2、 招商引资为何要启用最新办法
开发广西北部湾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广西是一个欠发达地区,改革三十多年来好像一直被遗忘了的角落,一直是以“穷”字来形容,其基础设施落后,思想观念落后,资金短缺等一系列问题摆在眼前。而北部湾的开发在“十一五”期间,规划投入1.5 万亿的资金,并在2010年建设好东盟自由贸易区。因此,国家在投入资金有限的情况下,给予了北部湾四大特权政策。
3、广西北部湾区域优势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是指南宁、北海、钦洲和防城港四个市所辖区域范围,同时包括广西近海沿边的玉林,崇左两市的交通和物流。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地处北部湾经济圈的中心位置,是中国唯一与东盟海路相连的区域,是双向沟通华南与西南的结合部,是我国实现以东带西,中东西共同发展新格局的重要连接点。是我国唯一的西部沿海地区,是西南地区最便捷的出海通道,是我国走向东盟,走向世界的重要门户,是促进中国与东盟全面合作的重要桥梁和战略枢纽。也是中国沿海城市最后尚未开发的区域。中共中央高瞻远瞩,从国家的大局出发,于2008年1月14日批准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2006--2020)》。至此历时两年的酝酿和准备有了结果。从此我国具有国际性区域的合作经济区正式成立了,这标志着北部湾经济区的开放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的重要位置。这个面积大约4.25万平方公里,人口1255万的现代经济区是 目前中国最大的国际,国内多区域的合作经济区
4、 发展前景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设立是我国对外更加开放的一个窗口, 它将是中国继香港、深圳和上海浦东又一耀眼的国际商贸中心。 其发展的前景是很广阔的。 并给予四大特权政策,即 对外交往、行政体制、金融制度创新权和土地管理改革等先行先试的权利, 以此为西部其他地区的开放、开发积累成功的经验。西部地区包括十二个省份,分别是 西藏、新疆、青海、甘肃、陕西、宁夏、内蒙古、四川、重庆、云南、贵州、广西
5、 招商引资对广西区外投资者的保障办法
前提是每位外来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前,要先通过一名引资人负责带你详细了解北海的投资环境及投资分析,在考察期间引资人有明确职责规定:由引资人承担所有考察费用,并提供吃住,接待标准不得低于二星,并不得向投资人提出任何要求与条件;引资者要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如投资人中途申请退出投资资格,引资人要负责为投资人找到承接人接手,并办理转让手续,投资资金如数一分不少退还。
第七条
奖励兑现
(一)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名前5名的单位,经市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小组会议审定后,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将有关绩效考核情况通知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收到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通知文件后,于30个工作日内拨付奖励资金、下达建设用地奖励指标。
(二)对属于自治区奖励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市财政局接到兑现文件通知后,对由市本级财政承担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拨付项目所在城区、涠洲岛旅游区财政局和各园区管委会,并督促所在城区、涠洲岛旅游区和园区落实本级所负担经费后统一兑现。对属于市级奖励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公示后无异议的,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在公示期结束后1周内通知市财政局兑现奖励。市财政接到兑现文件通知后,对由市本级财政承担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拨付至项目所在县区、涠洲岛旅游区财政局和园区管委会,并督促项目所在县区、涠洲岛旅游区、园区落实其本级所负担经费后统一兑现,于4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及时拨付给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业主或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业主或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自行依法缴纳。
第八条
监督问责
(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在开展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工作中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群众和舆论媒体的监督。
(二)市绩效办要将招商引资激励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机关绩效考评和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三)对在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评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北海市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规定严肃处理。
(四)对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激励中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招商引资或外来投资,是按照《广西区外境内招商引资统计制度》和《广西利用外资全口径统计办法》,从自治区外、国(境)外引进的各类直接投资,包括以货币、实物、技术等作为投资,但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和政府直接投资。
第十条
对各级财政资金已奖励过的项目不重复奖励。同一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已经备案奖励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的,不再奖励项目业主。
第十一条
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招商引资激励的具体实施细则。
各县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招商引资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 月31
日;届时将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正式激励办法或废止本办法。2005 年3 月29
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北政发〔2005〕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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