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北京市市内过户为例:
申请条件:
(一)机动车已在本市登记(外省市机动车转入本市的除外);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申请外迁的除外)。
(三)外省、市、自治区登记的机动车申请转入本市的,应符合本市环保规定;
(四)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
(五)申请小、微载客机动车转移登记的(申请外迁的除外),机动车所有人须持有有效的本市小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六)交验机动车。
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的资料: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机动车号牌;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来历证明;
(七)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八)使(领)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给非使(领)馆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九)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十)小、微载客机动车在本市转移或转入本市的,还需提交本市小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十一)机动车转入本市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档案。
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包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扩展资料
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三)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四)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五)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六)超过检验有效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七)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八)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机动车使用年限不足1年的;
(九)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十)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一)申请小、微载客机动车转移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未持有有效的本市小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