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使用什么名称不需要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020-09-22 时事 112阅读
医疗机构使用的名称都是不需要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一般是根据医疗机构所属的地市省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就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第九款规定:核定医疗机构名称必须符合《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遵循名副其实,名称与类别、诊疗科目相适应等命名基本原则,做到医疗机构命名准确、规范、合理。要规范使用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不得擅自增加、更改;要准确核定医疗机构识别名称,不得核定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医疗机构名称;不得核定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暗示其他医疗机构的名称;难以判断识别名称或不能把握的,要请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含有"中心"、"总"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名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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