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营利性医疗机构面临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了一个有行政区划名称的机构名称,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了一个没有行政区划名称的机构名称,这种情况需国家部委之间进行协调、统一。
因为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需要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属新开业的店面,无营业执照,那应该先到当地工商部门取得名称核准后,凭名称核准通知书去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在发放卫生许可证时,所登记的单位名称便是依据工商部门出具的这个名称核准通知书而来。
在医疗机构命名中,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对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进行登记、管理。
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2号)(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医疗机构进行命名。
第四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扩展资料: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第八条 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作出核准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申请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驳回通知书》,并当场向申请人说明驳回的理由。
受委托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