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母公司间接控股是否能够被判定为受益所有人享受税收协定?

2020-06-28 财经 148阅读
间接控股不能够被判定为受益所有人享受税收协定。
根据601号文件,“受益所有人”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601号文件同时列明了非居民可能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受益所有人”的一系列不利因素。这些不利因素体现的一个基本判定原则,就是税收协定待遇申请人应能从人员、资产和经营活动等方面,证明其在税收协定缔约方拥有充分的经济实质。
比如,如果一个香港公司在内地的投资企业向其香港股东公司分配股息、红利,如果其香港股东公司欲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必要前提是该香港股东公司不仅是香港税收居民,而且是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如果这家香港公司是一家代理公司或者导管公司,则往往不会被认定为“受益所有人”,从而无法按照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中5%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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