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等程序,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上市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扩展资料:
4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布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在同日宣布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两所的修改内容相似,都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明确董事的聘任、解聘程序;明确上市公司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以及明确上市公司不得形成交叉持股。主要是监管层考虑到,交叉持股可能会引致资产虚增、股权结构不清晰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