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委员会是工作机构,不是常设的,领导一般都是党委、政府领导兼任,办公室一般设在商务局。
工商局局是政府组成部门。两者的权力不同,职责不同。
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四)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立商务委员会(简称商务委)。商务委是负责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政府组成部门,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简称口岸办)的牌子。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内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研究内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提出内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促进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促进城乡市场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商品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不含住宿业)重点设施,以及大宗产品批发市场、城市商业网点、大型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区的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商业体系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提出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建议,参与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指导商业信用销售,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有关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组织落实中央及本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商品供应和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物流配送重点设施布局规划,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物流园区的规划和建设。
(七)负责商品进出口管理工作,拟订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并组织落实;负责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和进出口商品配额、加工贸易合同的管理工作,协调各类进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监督进口机电产品的招标活动,指导对外贸易促进工作。(八)负责技术贸易工作,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依法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件。
(九)牵头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十)协助承担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负责涉及世界贸易组织有关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协助承担进出口公平贸易、产业损害调查及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受商务部委托,配合做好反垄断的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外商投资相关管理工作,拟订外商投资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本市投资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以及开发区的外商投资工作;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经济合作交流。
(十二)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研究提出对外经济合作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与国外多双边经济、技术援助的有关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按权限依法核准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
(十三)负责指导、协调本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本领域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依法对食盐生产、批发和典当、棉花收购加工、成品油流通等方面的安全工作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十四)起草关于口岸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口岸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口岸综合协调管理和“大通关”工作;组织协调首都机场地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十五)负责商业服务业人才工作的宏观管理,引导、推动并组织协调商业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及“老字号”传承人才培养工作。
(十六)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