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的描述,工商部门拿走您的营业执照应当属于采取扣押措施。
扣押措施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中,为防止证据灭失而采取的中断当事人违法活动的物质条件、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后果的必要手段。
工商部门扣押营业执照并不能改变当事人对营业执照的所有权,只是改变了对营业执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妥善保管营业执照,严禁损毁。如果经过调查取证,最终决定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所有权才会发生转移,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才会被剥夺。而收缴营业执照行为却是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结束、获得个体工商户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实施的,它使当事人丧失了对营业执照的所有权,是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其结果只有一个,就是营业执照被注销。
目前工商执法部门如果要采取扣押措施达到收缴营业执照的目的,暂无法律依据。
根据当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在案件调查取证中能够使用扣押措施的法律依据有《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和《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要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扣押措施,必须是查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实体法有扣押财物的规定。也就是说,除了以上六部法律法规以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能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相关财物进行扣押。
根据办案程序,工商部门采取扣押措施,应当开具相关法律文书给您,当时是否开给您了?
说道工商部门拿给您一个注销证明,注销营业执照首先应当是执照负责人本人有这个意愿,然后需在公众媒体报刊上刊登,然后带上登报证明去办理注销,您登报了吗?
如果上述情况都没有合理说法,建议您可以向该工商机关的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