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自律型证券市场监管模式以英国最为典型。在自律型监管模式 下,政府除了某些必要的国家立法外,较少干预证券市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由证券交易所、证券商等自律组织进行自我监管。实行自律型监管模式的国家和地区还有荷兰、新加坡、马来西亚、香港特别行政区等。
与政府主导型的监管模式相比,自律型的监管体制没有专门的证券交易法,也没有专门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监管机构。英国在1986年《金融服务法》出台以前,证券市场的法规有《1958年防欺诈法》、《1973年公平交易法》、《1984年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例》等,证券市场主要依靠市场及其参与者进行自我约束管理。
传统的英国证券市场通过以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协会为核心的非政府机构进行自我监管,尤其依靠伦敦证券交易所严格的交易规则、注册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高水准的专业证券商进行自我监督。伦敦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是同一实体,兼具证券交易和证券监督管理双重职能。
在法律和政府机构的管理方面则较为松散,英国没有专门的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与证券交易管理有关的内容都只是在公司法中附带加以说明。在机构设置上,英国在1986年以前没有特定的主管机构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