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综合型模式的国家有德国、泰国等。政府主导型和自律型的监管模式各有利弊。政府主导型的监管模式能够保证监管机构超脱于证券市场之外进行管理,因而能够更严格、公平和有效地发挥监管职能。其对立法的重视程度也使得市场运作有严密的法律可作为依据。但是由于证券市场的复杂性,单一的政府监管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如何掌握有效监管和过度干预之间的分寸显得非常困难。
这时需要市场自律组织的有效配合。而对于自律型的市场来说,其监管重点通常是放在市场的有效运作和保护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利益上,对投资者可能没有提供充分的保障,并且监管者直接介人市场,难以保证公正性。从整体上看,如果没有统筹规划管理的全国性监管机构,就难以实现全国市场的协调发展。
因此,建立兼具两者优势的综合型监管模式就显得非常有意义了。许多国家通过监管体系改革,从传统的监管体制转向综合型监管模式。不论是在以政府主导为主还是以市场自律为主的监管体系中,证券交易所作为直接面对投资者、证券商和广大中介机构的运作机构,在市场监管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究其原因,除了证券交易所自身所处市场地位及其特殊的性质外,与全球资本市场放松管制不无关系。